鲁人社字〔2021〕167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实现继续教育统一服务平台、统一学时规定、统一认定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目标,我厅组织建设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目前,服务平台已完成测试,定于2022年1月6日8时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继续教育服务平台
(一)平台功能
服务平台是集信息发布、账号管理、学时管理、电子证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继续教育内容评价、在线客服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平台,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等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二)访问方式
门户网址:http://117.73.255.69:9080,也可通过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登录。
(三)登记注册
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通过访问网址进行注册登录。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已在省职称评审系统注册并留存信息的,只需录入身份证号,并核对、完善相关信息即可完成注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设账号密码登录,无需注册。
二、建立继续教育“学时银行”
(一)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按年度以数据表单形式计入个人“学时银行”。除《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规定的形式外,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可凭相关有效证明认定学时:
1.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每天不超过8学时,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
2.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间每年可按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
3.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认定16学时。
4.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标准认定其他类别的学时。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并认定学时: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因受伤、患重病,年度内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假的;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学时登记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审验等流程登记。自由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登记。外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凭调出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合并计算学时,调入后应及时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三)学时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按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登记,在服务平台的学时登记情况,直接关联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
(一)使用范围
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是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在服务平台登记并经审核认定后,可登录个人账号自行打印全省统一制式的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实行电子证书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证书效力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证书管理
电子证书具有电子印章和查询码验证功能,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方式。服务平台为各类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服务,促进终身学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引导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注册登记,申报相关继续教育学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服务平台的注册登记、学时审核、统计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类用户使用服务平台前,应先认真学习《用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详细了解各项功能实现情况及操作流程。如有需要,也可通过服务平台网页客服或客服电话400-8370-811对平台操作进行咨询。
(三)继续教育学时原则上统一使用服务平台登记。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系统的,可暂按原渠道进行申报登记,但应与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便于继续教育信息一网查询。自2022年起,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不再接收其他方式上报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四)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填写《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印章申请表》(附件2),于2022年1月13日前通过机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2.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印章申请表
附件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账号及密码(单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3不予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文件下载:1、鲁人社字〔2021〕167号.doc